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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黄金城hjc30vip5678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14〕125号)规定,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研究生毕业答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且学业期满;
2.研究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进行毕业答辩;
3.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可重新申请毕业答辩(若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4.超过最长修读年限者,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答辩事宜。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程序
1.资格审查。研究生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毕业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部、所)对研究生毕业答辩资格进行审查;
2.专家评审。由学院(系、部、所)组织专家(博士毕业答辩3名,硕士毕业答辩2名),对毕业论文进行评审;
3.答辩委员会组成。学院(系、部、所)确定5或7名毕业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
4.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答辩,在答辩前应将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公告;
5.结果备案。学院(系、部、所)将毕业答辩研究生名单及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对毕业论文学术水平和要求、专家对毕业论文评审的标准、毕业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答辩程序和要求,由各学院(系、部、所)参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答辩要求进行审查。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评审方式由学院(系、部、所)自行确定。
第四条 毕业答辩合格,毕业资格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条 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后2年内,若达到博士学位申请条件,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后1年内,若达到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六条 未经毕业答辩资格审查,或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答辩时间与地点未进行提前公告,或答辩委员会组成未经审批者,答辩无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