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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城hjc30vip5678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

     

为了提高公用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根据《黄金城hjc30vip5678公用房屋核算与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黄金城hjc30vip5678公用房屋核算细则(试行)》(校国资发〔2019〕91号)文件精神,学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贡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学院公用房屋资源,切实提高公用房屋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院对所有公用房屋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调配,按照首先保证各类教学用房,加强对科研用房的调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原则进行分配。所有类别的房屋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由学校分配我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各类用途的房屋。房屋面积均指实际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二章  房屋管理

第四条  教学用房是指承担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各类教学任务的教学实验用房、实习实训用房、研究生实验补助用房等;科研用房是指学院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和科教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所使用的房屋,包含各科研基地用房和科研实验室;办公用房包含学院行政人员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学院会议室、资料室、师生活动用房及辅助用房等。

第五条  学院的各类公用房屋由学院统一管理分配,具体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学院房屋资源,不得将分配给个人使用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

第六条  退休或调离人员,应及时清理房屋内个人物品,打扫干净后将钥匙交回学院综合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办公室或实验室私自交于其他人员使用。

第七条  科研用房以科研团队为单位统一安排,房屋有偿使用费面向科研团队负责人收取。研究生学习用房(实验补助用房)纳入科研团队统一管理。未进入团队的科教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科研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由导师自主安排。

第三章  定额核定

第八条  教学用房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情况、学生人数、实验实习等教学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不设定额度。

第九条  办公用房由学院进行统一分配,办公室核定标准为正高(正处)18㎡/人,副高(副处)12㎡/人,其他人员9㎡/人。因房屋结构因素,教师办公室原则上按正高职称1人一间 、副高职称2人一间、其他人员4人一间调配,行政人员办公室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十条  科研用房按人员用房、科研基地用房、激励用房三个方面 ,结合公用房屋资源现状,定额核算。

1. 人员定额用房核算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科教人员核定科研用房面积基数,其余人员暂不核定。定额标准为25㎡/人,核定系数为二级教授2.5,三级教授1.5;四级教授1.0,副教授0.4。

2.科研基地用房面积核定

学校核定我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用房总面积925㎡,其中陕西省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重点实验室330㎡,国家肉牛改良中心280㎡,现代牛业生物技术应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155㎡,陕西省肉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0㎡,陕西省现代牛业工程研究中心80㎡。由各项目负责人分配至相关科研团队,具体分配情况报党政综合办公室核算。

3.科研激励用房,学校核定学院总面积3000 ㎡,按照年终科研成果近三年平均值分值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实验补助用房标准为:博士生4㎡/人,硕士生2㎡/人。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规定标准内的办公用房,学院进行等额度补贴;对于教师办公用房,因房屋结构因素超出核定面积部分由学院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用房收费标准为:

1.定额核算内面积和超定额面积10%以内的部分收费标准为10元/ ㎡·月;超定额核算面积10%-29%的部分收费标准为20元/ ㎡·月;超定额核算面积30%-49%的部分收费标准为30元/ ㎡·月;超定额面积50%以上的部分40元/ ㎡·月。

2.特殊科研用房(原附中教学楼、农三站)按5元/㎡·月收费。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未按时将办公室交回学院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和使用时间收费,使用时间自退休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一年之内收费标准为20元/ ㎡·月,第二年收费标准为30元/ ㎡·月,第三年及以上收费标准为50元/㎡·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在学校计财处设立公用房屋有偿使用费专用账户。学校划拨的办公教学用房补贴经费和收取的公用房屋使用费全部缴入专用账户,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向学校缴纳公用房屋有偿使用费、用房面积补贴费、办公条件改善、物业服务、科研团队实验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对科研用房进行补贴,科研用房补贴经费划拨到学院后,学院为每位教师提供经费明细,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作为科研团队缴纳房屋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用房补贴经费不足的教师,自筹解决。用房补贴经费充足的教师,当年结余部分留作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连续3年结余经费的教师,可申请用于科研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公用房屋及收费结余情况,设立一定的激励用房或用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国家“人才项目专家”、国家“青年人才项目专家”、学校“特聘教授”等)用房面积核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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