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金城hjc30vip5678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校研发〔2014〕271号)和《黄金城hjc30vip5678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发〔2014〕429)的相关要求,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院在籍在册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二章 奖励金额及比例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均为15000元/人;第二、第三、第四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8000元/人、二等奖15000元/人、三等奖12000元/人;奖励比例为一等奖20%、二等奖60%、三等奖20%。
第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均为8000元/人;第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人、二等奖8000元/人、三等奖6000元/人;奖励比例为一等奖20%、二等奖60%、三等奖20%。
第五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每学年平均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第六条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第四、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5.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并取得证书。
第八条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特殊情况除外);
2.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5.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校一周及以上者;
6.未经审批同意,私自校外住宿者;
7.有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情形者。
第九条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导师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立由研究生秘书、学工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为主要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一、二年级的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经自主申请,直接认定;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及动物学专业二、三年级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专业评定,其他专业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活动与科研成果、社会活动等四项内容。
第十三条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评定指标体系中思想品德为权重10%,课程成绩为50%,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为25%,社会活动为15%;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评定指标体系中思想品德权重为10%,课程成绩为25%,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为50%,社会活动为15%;二年级博士研究生评定指标体系中思想品德权重为10%,课程成绩为20%,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为55%,社会活动为15%;三年级博士研究生评定指标体系中思想品德权重为10%,课程成绩为10%,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为65%,社会活动为15%。
第十四条评分标准
思想品德:由政治理论学习,应知应会测试和学生互评三部分组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课程成绩:整体加权平均分得分=整体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所占比例。在学年内托福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6.0及以上,或新GRE成绩300分及以上者在学位课得分基础上加2分,但总分不得超过课程成绩在学业奖学金中的比例,课程挂科: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挂1科在最终课程成绩(指按评定办法换算后的成绩,以下类同)基础上扣除1分;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挂1科在最终课程成绩基础上扣除0.5分;二年级博士研究生每挂1科在最终课程成绩基础上扣除1分;三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每挂1科在最终课程成绩基础上扣除0.5分。
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由学术报告、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三部分构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社会活动:由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新闻报道和其他活动等六部分组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评定程序及要求
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并提供支撑材料。
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审定。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计分标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十七条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