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函授教育的教学质量,确保函授面授教学正常进行,现将函授面授考勤办法规定如下:
一.函授学生必须在面授开始前一天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无故旷课处理。
二.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函授生请假一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或班长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以下由所在学院(函授站)审批,一周以上(含一周)必须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四.面授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长假者,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必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降至下一年级学习。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
五.面授期间,上课前班主任必须进行点名,检查出勤人数。课堂讨论、参观、实习、实验等环节由各班班长清查人数并填写考勤表交班主任进行考勤统计。
六.请假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班主任存查。
七.请假必须于事前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三日内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八.对无故旷课者,班主任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接受教育者,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若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按规定令其退学。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