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黄金城hjc30vip5678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黄金城hjc30vip5678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校实验发(2019)2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试验示范站(基地)等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须同时遵守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安全是指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人员、环境、财物没有受到威胁、危险、污染和损失,或者威胁、危险、污染等因素处于可控无害的状态。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领导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中同时承担“一岗双责”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服安全稳定领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人员包括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学生等,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由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分管本科教学、科研工作和科研公共平台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科研秘书、教学实验管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2.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组织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4.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学院师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6.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为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实验室安全工作常态化管理,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教学实验管理中心、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试验示范站(基地)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1.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成情况;
2.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开展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落实;
4.检查师生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的执行与完成情况;
5.完成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适合本团队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
2.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负责与进入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禁止未取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未取得相应岗位资质的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
3.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建立本实验室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
5.负责组织、督促工作人员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6.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团队实验室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组织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安全责任
1.自觉学习安全知识,认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平台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落实安全承诺。
2.进入实验室开展试验活动前必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严格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经许可(授权)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3.开展实验前制定实验方案,充分了解实验过程中的可能风险;进行试验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4.开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压高温、放射性、感染性等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前需拟定相应实验方案,并经指导老师确认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验。未经指导老师和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其他单位危险化学品带到实验室开展实验。
5.剧毒、易制爆、易制毒、麻醉精神类、放射性同位素等国家管控危险品须经学院负责安全保卫的领导批准后才能购买,校外合作人员不得购买;使用过程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台账记录清晰,分类安全存放,定期盘查,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
6.实验结束后,及时切断水电,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7.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及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实验室水电安全、实验室防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以及实验操作安全、个人防护安全、实验室内务管理等内容 。
第十三条 实验室未经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造、改建和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及公共科研平台的安全条件建设以及防护器材配备由学院负责;各科研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条件建设及防护器材配备。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全员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由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院领导负责,教学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培训,组织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指导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等。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公共安全设施检查维护。配合学校后勤、保卫等部门做好实验室通风、电力、用水、消防等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并根据实验室合理需求进行维修改造、及时更新添置消防设施等。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常规预算或专项经费,加强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配置,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手段,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与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检查小组对全院实验室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督导,被检查部门必须主动配合。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各实验室。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检查小组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各实验室按期反馈整改结果,检查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形成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或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学院,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对于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各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学院、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处置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或拖延上报,应积极配合学院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级认定以及事故追责,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考评、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与学生评优评奖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