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驻校内其他单位、校内暂住人员、校内务工人员及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校园安全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贯彻落实校园安全工作组的决议,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校园安全工作组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年度消防考核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检测和更新工作;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园安全工作组领导下,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消防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法规,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督促检查,开展节假日、寒暑假、各项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培训和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参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招标及消防验收;
(八)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及完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对有关单位、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园安全组报告;
(九)监督检查学校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消防设施值班人员上岗前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督促各单位、部门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并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校园安全工作组决议,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在与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
(四)结合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六)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证所辖区域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在办公楼、实验室、消防控制室等重点防火部位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加强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期重点部位安全值班制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城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审查后,要及时报校保卫处备案,并做好施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本单位、部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预案演练;
(十二)火灾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事故调查;
(十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除履行办法第八条职责以外,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及成年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消防演练,学生处及各学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办公楼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对外出租的楼房、厂房、场地等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或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个人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应加强对租住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举办晚会、展览、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相应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在室内或相对密闭的空间举办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所有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门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用电线路及改变线路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及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石气的使用管理规定,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爆炸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必须经过天然气公司办理。
第十六条 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宿舍等底层不得开设娱乐性、经营性场所,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有挥发性气味的物资仓库。
第十七条 校外试验场(站、基地)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和值班巡查工作,防止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焚烧杂物、垃圾,确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安全防范措施动用明火。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修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单位及公共建筑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自备,消防设施自行维护,并接受消防救援部门和校保卫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挪用、丢失及损坏。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联动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操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二条 消防监控及火灾报警监控室不得移作它用,消防值班人员应有爱岗敬业精神,遵守值班制度,加强业务学习,爱护设施设备,保管好技术资料,做好值班记录,能够熟练操作并排除简单故障。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喷淋头、防火隔离门、消防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维修及增配工作。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要依照校保卫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及增配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公共设施区域内消防供电系统、供水管道、排烟系统、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箱)、消防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消防救援部门、校保卫处的消防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时,不得削弱消防工作;在引进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时,不得引进防火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外实行承包、承租和转租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将消防安全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实习车间课前要对实验、实习人员进行防火知识安全教育,了解工作环境的消防常识,会使用配置的灭火器材,熟悉逃生自救方法和路径。
第二十九 从事电焊、气焊、电气安装、油料加注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重点工种人员和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在校施工及生产单位,应制定必要安全防火措施,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严格施工程序;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职工宿舍。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保卫处检查、专项检查和单位自查四种形式:
外部检查:是指消防救援部门、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自觉接受消防救援部门和驻地派出所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保卫处检查:由校保卫处根据校消防责任人及校园安全工作组安排,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由保卫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及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校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自查:由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下属单位、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对各单位、部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档案及重点部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防火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泵房、消防池(水箱)、供水管道、阀门、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网络教室等消防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所属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五)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其它易燃及重要物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火灾隐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有效;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室内有无堆放易燃物品、杂物;
(六)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尽职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违章者当场纠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手机、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或切断消防设施电源,关闭或封堵消防供水管线的;
(八)消防泵没按规定定期运转维护的,供水管道阀门锈蚀不能正常开启、关闭的,自动消防控制系统备用电池未按规定充放电的;
(九)未发生火警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私自从消火栓取水的;
(十)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核查、整改。
对消防救援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部门及校保卫处。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将隐患情况向保卫处或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汇报,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予以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人防工作力度,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要停业整改或关闭危险部位。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或个人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底稳定安全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校园安全工作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逾期不改者,对责任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或冒险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动用明火的;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违规使用电器的;
(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阻挠报警,或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延误火灾扑救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或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除或使用公安机关、保卫处查封的隐患场所、部位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
(八)未坚持每月防火检查,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未坚持每日防火巡查,或检查记录不全的;
(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离岗的;
(十)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情节轻微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金城hjc30vip5678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保发〔2010〕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